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 以下介绍为节选部分11.2.7 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:1、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、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;2、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/s的厂房(仓库);3、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、电影院、商店、展览馆、广播电视楼、电信楼、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/s的其他公共建筑4、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;5、按一、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