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》 以下介绍为节选部分3.1.1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选择,应符合下列规定:1、除在TN-S系统中,当中性导体为可靠地地电位时可不断开外,应能断开所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点导体;2、剩余电路动作保护电器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,应大于在负荷正常运行时预期出现的对地泄露电流;3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类型,应根据接地故障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》GB/Z6829的有关规定确定。3.1.1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,必须设保护导体。